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上一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所作出的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不同级别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区域灾害预报,同时兼顾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市级、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应当简要说明上一年度地质灾害的分布、灾情以及灾后各隐患点的稳定状态,然后依据当年降水趋势预测、工程建设活动的区段分布以及已经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态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年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灾种、重要灾害点作出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依据当年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分布情况,圈定出重点防范范围,并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和居民点,以及危险性大的公路、铁路路段、水利工程设施区和重点矿山等。

(三)重点防范期。一般来讲,当地的主汛期就是当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统一部署,具体落实年度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程项目。对那些危害性大,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在汛前实施必要的简易阻排水工程和削坡减载、压脚工程等。同时,还要预先选好避让的安全地点、撤离路线以及保护供水供电设施安全的措施等。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就是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破坏状况及其宏观前兆随时间变化而进行的监测。地质灾害的发生本身是一个过程,在出现大规模变形破坏之前,往往有比较明显的征兆。通过监测,及时捕捉这些征兆,作出预报,就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地质灾害要实行动态监测。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地质灾害群众监测网络,监测点近5万个,并落实了监测责任人;威胁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体,主管部门也已经组织力量进行了监测。因此,要求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是有实践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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