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铁路、航空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主旨

本条关于地质灾害应急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明确地质灾害应急中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实施统一协调行动,本条特别规定了在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向灾民提供救济,做好灾民安置工作是迅速恢复灾区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前提,也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地质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二、交通通信保障是保证应急工作及时有序的重要条件和必要前提。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是重要的生命线工程,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是保障灾区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地质灾害发生后,交通、电力、通信、市政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对灾害体尚存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灾害。

三、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药品供应,是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地质灾害发生后,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药品供应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人员的救治,有效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四、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地质灾害应急的可靠保障。地质灾害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积极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火灾预防以及扑救工作。

五、气象服务保障是地质灾害应急的重要依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六、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是地质灾害应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综合职能,在抢险救灾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等。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