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临灾应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临灾应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的状态。当前在我国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已基本建立起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已对近5万个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监测。这些隐患点一旦出现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和险情,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时将可能成灾的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并对电源、水源等采取防范措施。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别是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大部分是老、少、边、穷地区,部分群众在灾害发生时,仍然存在抢救其财产的侥幸心理。因此,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实行强制措施。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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