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并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以及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考核经济责任的一系列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它主要包括: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填制、审核、传递、保管等,会计账薄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等,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等、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及管理要求、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会计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规体系的有关规定,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我省《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也是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目前一些单位的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账泛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浪费惊人。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单位负责人为了暂时的、局部的或者小团体的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造成的。单位负责人处于单位管理和领导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拥有决策权。而会计人员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等待遇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的问题的,只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必须学法、知法、自觉守法,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帮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解决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里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是单位负责人迫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志实施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授意”是一种暗示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或明或暗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违法的意图来源于单位负责人;“指使”,就是以明确的指示方式安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强令”,一般是指以强制的手段命令他人去实施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有利于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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