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接受检查;有的单位虽不公开拒绝接受检查,但往往采取种种手段进行拖延、阻挠,隐匿资料等,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因为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系统性,如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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