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层次。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经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和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3)系统的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4)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五、用人单位有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妨害其权利的实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时间保障和必要费用,为其权利的实现创造积极条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不同级别的会计继续教育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各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为会计人员留足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阻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为以后更好的做好单位的会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包括保障时间和必要费用。

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和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义务。为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手段招揽生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作为会计人员培训机构,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确保会计人员的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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