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释义和理解

一、公平、公正的本意是统一准绳,没有偏私

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法,而且合乎常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不能依经济地位、经济性质、地区条件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不能给予歧视待遇。具体地说,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只要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二、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其本质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经营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开,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时,坚持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公开,不允许搞“模糊战术”;三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应当具体并公开;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要公开;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规定》按照上述原则,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的许可条件、主体与程序,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三、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便民原则不仅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而且要贯穿于道路运输管理全过程。所谓便民,就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服务。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材料”、“一站式审批”等制度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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