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质量诊断和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⒍蕖⒊瞪砦蕖⒌缙低澄蕖⒆远?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919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条件是取得经营许可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即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入市场;只要满足条件,就能进入市场。一般情况下,地方不能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但省级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条件是《道路运输条例》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具体细化,《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道路运输条例》,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这些以“相应”、“必要”、“健全”来概括的条件,如何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规定》在立法时,坚持了下述原则: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设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许 可内容,由过去注重硬件转向软硬件兼顾;二是尽量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来设定条件,以保持政策连续性,避免造成行业混乱;三是国家标准中的内容,一经《规定》直接引用,便成为强制条款,而未经《规定》引用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本条设定了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同的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条件,这是由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确定的。

在设施方面,《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对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要求租赁的停车场地或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目的在于避免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保护维修用户的利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关于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要求包括:一是停车场,要求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二是生产厂房,要求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需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各类企业(或业户)的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应分别不小于GB/T 16739中相关内容(略)

在设备方面,要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并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CB/T16739)关于设备、设施的规定,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对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具体要求见GB/T 16739中相关内容(略)。

在人员方面,要求有必要的技术人员。这里的“必要”有必不可少的涵义。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结合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素质现状,并充分借鉴了国外许多国家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的经验。

从行业现状来说,一是由于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电子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汽车制造,使汽车维修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水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二是现代汽车维修方式的改进,要求汽车维修必须检测诊断,快速并准确地找出故障的原因和出现故障的部位,才能有针对性地作业;三是汽车维修技术人才需要既懂汽车原理和结构,又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才能胜任汽车维修岗位工作。

从国外管理经验来说,许多发达国家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早都有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所有维修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大多实行模块化的认证标准,实施分级管理。比如,美国ASE实施维修从业人员认证制度,从1972年开始推行模块化认证,目前ASE证书已成为美国维修技术人员敲开职业大门的钥匙,也得到了汽车制造商的广泛认可。日本实施整备士制度,只有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高学历的人员才有资格取得整备士资格,整备士资格是独立从事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作业的必要条件。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只有取得TAFE证书,才能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德国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是进入行业的绿色通道。韩国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施技术员和技能士制度,不取得相应资格的,学校不得向用人单位推荐。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NVQ和GNVQ)把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标准具体化,对维修从业人员划定了等级。目前,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陆 续进人国内,并对机动车维修职业资格进行专业培训和认可。国外发达国家(地区)职业资格制度,是历经上百年的变革与发展后逐步形成的,为我国建立机动车维修职业资格制度和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规定》提出,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和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其维修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规定》对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要求: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质量诊断和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中还规定,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在维修管理制度方面,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健全各项制度。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关于管理制度的要求是,明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在环保措施方面,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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