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主评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村民民主评议的意义与原则

村民民主评议制度是村民自治的一项基本民主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就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村民监督,促进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实现村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民民主评议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既不降低标准,又不提过苛过高要求。既要坚持制度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故意刁难。二是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评议的内容与过程、结果都应当公开。三是平等的原则。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还是村民委员会普通成员或者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都要严格要求,按照相应的评议指标,一视同仁。

二、村民民主评议的对象与内容

村民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至于对其他人员是否需要进行民主评议,各地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村民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通常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情况;分工任务完成情况;遵纪守法,廉洁白律情况;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奔小康情况;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等。

三、村民民主评议的方法与结果

村民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具体进行,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民民主评议可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在本年度末或者下年度初进行。举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可以作述职报告,就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说明,接受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质询。评议活动中,村民委员会成员要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给予认真答复,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虚心接受,切实改进自己的工作。民主评?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宄绦蛴虢峁却危擅挥芯咛骞娑ǎ鞯乜梢越岷鲜导首鞒龉娑ā5牵迕裎被岢稍绷侥瓯黄酪椴怀浦暗模渲拔裰罩埂3鋈钡闹拔窨梢砸婪ń胁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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