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赌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6中违法违纪行为,即参与赌博的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

一、参与赌博的行为

参与赌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赌博”,是指以以营利为目的,用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据本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时,对于在家庭成员、亲朋之间为了娱乐、消遣进行的打麻将、玩牌等带有少量输赢的活动不应认定为参与赌博活动。因为亲朋好友之间玩牌带“彩头”不是为了营利,其目的是娱乐,并且时间、场所和人群都是特定的。

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赢利为目的,在工作时间以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

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赢利为目的,以公款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赌博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即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

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赌博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赌博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即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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