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轻处分情节的规定。本条确定了三项从轻处分的法定情节。

释义和理解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或者在被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实。

构成主动交代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主动向组织交代的。分为两种情况:

1、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待违法违纪的事实,即包括有关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线索,也包括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而尚未确定违法违纪人的情况。

2、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或者调查过程中交代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的,不应视为主动交代,只能视为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供述,在处理时可以作为认错态度好予以考虑。

(二)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违纪的事实。

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是指:

1、违法违纪行为人所交代的必须是全部的案件事实,应当包括主要的违法违纪事实,但不要求是全部细节。如果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只交代一个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几个违法违纪行为,对所交代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按主动交代处理。

2、必须是如实交代,有任何虚假或者隐瞒都不能视为如实交代。

3、必须是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即由自己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交代共同违法违纪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事实,或者交代了自己知道的共同违法违纪的主要情况,也视为主动交代。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本项是关于违法违纪中止的规定。违法违纪中止,是违法违纪未完成的一种形态。本项规定的是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以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此项规定的是立功制度。立功,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但能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对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处分。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其成立条件为:

(一)违法违纪行为人所检举的,是他人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这里所谓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的金额大,或者违法违纪的人数多,或者违法违纪涉及领导人员,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大等。如果检举的是他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构成立功。

(二)检举的内容必须是查证情况属实的。这里强调的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检举的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否则不属于立功行为。诬告陷害他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检举失实虽不受法律追究,但不能视为立功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突破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也应视为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也应当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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