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停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务及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暂停履行职务

这里所谓的“暂停履行职务”,是指暂时停止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或者执行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有关的公务活动的权力。一般来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是指:如被调查人继续履行职务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涉嫌构成严重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不至于影响其开展公务活动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不宜采取暂停履行职务的措施。暂停履行职务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处分,可以在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直至案件调查结束之间的整个期间采取,也可以在这一期间的某一阶段采取。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暂停履行职务的措施。

暂停履行职务的权力由任免机关行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除本机关任命的被调查人员外,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员暂停履行职务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任免权的机关提出对被调查人暂停执行职务的建议。

二、对被调查的公务员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的限制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员辞去公职,其身份发生变化不属于公务员后,处分决定机关的调查工作就无法进行。如果被调查人员交流工作,可能涉及对其管辖权限的改变等问题,也同样会妨碍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被调查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仅会使案件的调查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会因为身份的变化使处分决定无法作出或者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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