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明确本法的施行日期

本法第八十八条对本法的施行日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法律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在其开始施行时,法律才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因此,每部法律都相应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法律生效日期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颁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颁布后的一个明确的日期开始生效,后一种方式最为普遍,有利于法律颁布后得到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本法按照第二种方式,并根据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需要,规定了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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