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主要是因为:在商业社会中,竞争非常激烈,商业机会的获得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允许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合伙企业与合伙人自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处于竞争状态,两个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当合伙人遇到某一个商业机会时,是交由合伙企业负责,还是交由其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负责,必然会有所选择,产生道德风险,并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限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行为,使其不与合伙企业在同一业务范围内竞争。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就不会发生代表合伙企业与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争夺商业机会的情况。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不做竞业禁止的限制,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竞业,只是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项权利,如果有限合伙人将该权利放弃,也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条规定,如果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在实践中,国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减少竞争,降低企业风险,有些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再参与设立与本企业位于同一领域、处于竞争关系的风险投资企业,这样的约定是有利于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

本条规定仅针对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要受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竞业禁止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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