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这次制定本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修改。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一是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即被处罚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自己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二是强制执行,即对于被处罚人拒不按照处罚决定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将被处罚人送至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但随着公民在就业、居住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都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都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这次制定本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是本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本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对行政拘留处罚共规定了三种档次,即五日以下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本条规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是指依照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无权自己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决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本条所规定的“送达”,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派出工作人员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的行为。“拘留所”,是指对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拘留的专门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也可以设置拘留所。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人民警察,包括一定数量的女警察。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将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到拘留所执行处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