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合伙人原始的财产投入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同时规定,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美国统一合伙法第八条将合伙财产规定为:(1)所有作为合伙出资带进合伙的,或以后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记人合伙账户上的财产;(2)用合伙资金获得的财产。香港地区的合伙条例规定:合伙经营成立时,所有购买存入商号账内或以其他方法收购商号或为合伙经营而收购之财产、产权及权益,本条例均称之为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看法,在国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种发展变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对合伙性质和合伙法律地位看法的变化和发展紧密相连。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合伙仅被作为契约关系来对待。罗马法认为,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担损益的双务契约。基于此种认识,它将合伙作为债法的一部分来处理。受这一传统的影响,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仍将合伙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没有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2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目前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合所有权得以确定。美国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独立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合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上述合伙财产制度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做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我国的合伙企业法,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确认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先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同时,本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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