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法总则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各种行政处罚权如何行使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权、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在我国,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职权。如此规定,既对行政处罚法予以具体化,又考虑了我国行政处罚权分配的现实情况。其次,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几种,其中,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保持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机关滥用职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级公安机关,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公安机关,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由他们进行处罚,便利处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这些公安机关组织机构严密、有自己独立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他们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有利于发挥处罚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协调案件的查处。实践中,大量案件由基层公安机关受理,这样规定,可以由其根据案情决定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还是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另外,在铁路、林业、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内设立的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级别相当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此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些公安机关是国家为了保障特殊领域的社会治安秩序而在相应系统、行业设立的公安机关。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地特殊,由这些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在特殊的空间范围内及时、有效地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上述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自己所属的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决定错误,也可以改变其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三、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执法;第二种是委托执法,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或者机构执法,执法者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行为,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种是授权执法,由法律授权某些组织或者机构行使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执法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根据本条的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属于授权执法的范围。公安派出所并不是一级公安机关,而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治安事项进行管理。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重大财产权或者正常的经营权,属于严重的处罚,有些还要根据本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听证,应当慎重,不宜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是,由于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案件,而且派出所比较熟悉辖区内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接受群众举报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迅速展开调查和及时处罚,警告等较轻的处罚甚至可以当场作出。这些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既可以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以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减轻社会危害,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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