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主旨

本条细化了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解释了农业的概念的范围,是指传统农业,即农林牧副渔五业,是一个大农业的概念,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个人,将从事集约化生产的农场和零散经营的农民群众都作为农业生产者,在税收上都能同等对待,这样的考虑也是基于我国国情对农业生产主体的限定。

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改变了原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即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规定。这是因为1994年条例实施之初,农产品范围由各省自定,由于各省实际情况不同,同一产品在不同省确定为不同类别,容易引起认识上的混淆,导致征管上的不便,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发布了财税52号文件,统一确定了农产品的范围,事实上改变了农产品范围由各省自定的做法。为了保持全国税政的统一,此次细则修改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农产品范围的做法,并上升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税目注释的制定权限。

2、古旧图书的范围继续保持了原细则的写法,即古书和旧书。也就是说只有文字的成果,才是古旧图书的征管范围,图画不属于图书的范围。其原因在于,书籍是人类智慧成果的结晶,记载了先辈们的生产生活经验,体现着文明成果的传承,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图画更多地属于艺术鉴赏的范畴,带有文艺作品的性质,与之相类似的包括古瓷、古家具等物品,如果图画比照图书给予免税,势必带来对古瓷等的攀比问题,明显有悖于对古旧图书免税的初衷。

3、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删去了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的条款,也就是说自然人销售的凡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论具体品种均是免税的。而原条例中,对于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不免税,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之所与有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再次销售主要不是为了赢利,更多地是调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余缺,不属于经营行为,尽管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单位价值量很高,但也同样具有上述意义,因此对于上述物品的销售,也不再与其他产品区别,统一给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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