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领导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市县政府的各项职能当中,城管执法工作处在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此外,由一个部门来综合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城管执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部门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的行使也需要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配置。这些工作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权力,也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义务。

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款的规定,是第一款的原则规定的具体细化。各级政府的支持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尤其重要的是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投入,主要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的合理配置上对城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本款所强调的“合理配置”,是指配置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时应当按照适当、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到执法机构所在地区的面积、人口、管理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为依法、高效的推进城管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各地出现的城市管理执法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因此,配置好一支过得硬的行政执法人员是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前提。本市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2年3月14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研究并联合下发了有关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三定”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文件还强调,在具体确定人员编制时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人口导入、区划设置、大型居住社区推进等情况。同时,推动和促进城管执法力量向基层优先配置。

城管执法装备的合理配置也是城管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执法人员办公场所的配置,执法所需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增强信息化管理的高科技工具,以及保护执法队员的人身安全而在一定情形下为执法人员配备的必要的防护性设备,等等。其中,合理配置办公场所是执法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根据以往的经验,基础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相对固定,一般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选址应当综合考虑交通便捷、相对独立、不与居民住宅混杂,适宜城管执法办案,等等因素。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本市区、县保障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地区不能实行财政全额保障,导致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为了推动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避免因经费保障不到位而影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推进,防止依靠收费和罚没款收入作为执法工作经费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执法队?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驯U夏扇胪恫普に恪U庖还娑ㄓ欣谥捶ǘ游榈慕】捣⒄梗约忧砍枪苤捶ǘ游槿娼ㄉ杈哂泻芮康南质狄庖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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