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垄断协议的豁免 释义和理解【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对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实际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类垄断协议豁免类型,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由协议当事人自行判断,并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本条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未规定申报制度,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判断其协议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经营者将承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