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

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驳回起诉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

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分类标签: 当事人 案件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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