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行政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2、3、4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分类标签: 答辩状 人民法院 副本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