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诉讼的内容

执行诉讼的内容

1.执行诉讼的主体

在执行诉讼中,行政主体是作为原告参加行政诉讼的,这是对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的传统理论的突破。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否恒定为行政主体,并不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标志。区分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制度的核心的要素是诉讼标的的性质,而不是当事人身份。如果法院审查的是某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那它必定是一个行政诉讼;如果要决定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那它就只能是刑事诉讼。因此,被告是谁的问题并不具有本质的决定作用,只要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权是否合法行使的案件,它就可以归类为行政诉讼案件。将申请执行生效行政文书的行政机关定位子原告,仅仅是在执行诉讼中才会出现的,而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仍是其他行政诉讼类型的典型特征。

执行诉讼的另一类原告是行政裁决行为所确定的利益相关人(权利人)。当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

实际上,柑示诉讼的原被告资格的确定,可以在现行的“非诉执行”,制度中关于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将具有执行申请权的一方的法律地位确定为执行诉讼的原告,将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被告,娜纽规定他们的诉讼树经和义务,这种对接可以使执行诉讼与非诉执行的转换具有可操作性。

2.执行诉讼的适用范围

执行诉讼实际上是执行义务人既没有申请救济又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以行政主体或利益相关人为原告,以绷于义务人为被告,以生效行政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诉讼范围,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的诉讼。撇于诉讼不包括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自己执行的情况。此类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唯一的,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原行政行为。

3.执行诉讼的特别构成要件

原告提起执行诉讼的目的是想借助司法的力量迫使被告履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且义务人(被告)不履行义务这一事实的存在是执行诉讼的适法要件。

4.执行诉讼的裁判方式

执行诉讼由于诉讼请求的唯一性,其裁判方式也是确定的,即裁定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

分类标签: 诉讼 执行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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