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分类标签: 或者 经营者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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