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关系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关系

首先,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辖的,从当事人角度则是选择管辖。

其次,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某个案件由数个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就不存在该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

再次,选择管辖使管辖权最终确定。虽然法律规定对某个案件,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该案的管辖就不能最终确定。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情况导致的管辖权冲突,贯彻管辖权行使唯一确定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采用了先立案原则,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分类标签: 管辖 管辖权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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