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责任能力的体现

公司责任能力的体现

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司具有责任能力,这是由公司所拥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决定的。公司既然拥有行为能力,就必然要有责任能力,只有这样,公司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人,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才能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公司法人的机关与公司法人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是不能分离和割裂的,公司机关虽然是由自然人构成的,但这些自然人只要一参加公司机关,成为其组成人员,其执行公司业务的意思表示就是公司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其形成的决议,就成了公司的意思,否则公司就无法进行任何意思表示,也就无法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公司机关相对于公司犹如人的头脑相对于身体,公司本身无意志、思维活动,只有靠其头脑——公司机关来思考、决议,表示其意志。公司机关在其意志支配下所为的行为与公司的行为是同一的,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能分离的。因此,公司机关的职务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而行为本身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别,因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公司享有和承担,这是公司行为能力实现的结果。与此相适应,因非法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自然也应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机关的意志和行为就是公司的意志和行为。公司不仅要承担公司机关为其所为的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要承担公司机关为其所为的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便是公司具有责任能力的体现。只有确认公司的责任能力,才能完整体现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才能体现公司机关与公司的有机统一,才能使公司成为真正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才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认公司的责任能力是承认公司行为能力的必然结果。

分类标签: 公司 行为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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