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虽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但与具有生命体的自然人相比,终究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意向通过大脑思考形成意志,并通过神经中枢指挥身体的其他器官进行活动。而公司为社会组织体,其行为能力不能通过自身实现,而必须有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因此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1.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以有无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为前提,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都具有行为能力。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其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来实现,机关成员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充当,故其机关本身不存在无识别能力的问题。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且在其存续期间连续享有,直至公司终止时才同时归于消灭。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即什么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就同时在什么范围内享有行为能力。但不同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各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的不同和经营业务的不嚼而有所差异,因此各个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是各不相同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识别能力为前提的,凡是有必要识别能力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个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在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

3.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只能凭借其机关完成其意志与行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实现其行为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外要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当然代表,在一切职务范围内的民事行为都可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受。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分类标签: 行为 能力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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