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禁令的性质

临时禁令的性质

英美法系中,针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一些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无力单独均解决的问题,创设了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性质的司法救济法。司法救济法的特殊性在于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合性质。临时禁令作为在法院终局判决作出之前,为防止原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给予原告的一种事前预防式救济方式,属于英美法系司法救济的一种,其具体规则由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性质的司法救济法规定。大陆法系中,临时禁令作为假处分的一种,属于程序性措施,具体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临时禁令的申请权则由实体法统一规定,具有实体性。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实体法并未就可申请临时禁令的实体权利做统一规定。在德国,法律不仅未统一规定临时禁令申请权的主体范围,相关判例还在扩大享有临时禁令申请权的主体范围。不管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临时禁令均非只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而是适用于民事纠纷的紧急救济措施,且处于程序性增强而实体性弱化的过程之中。

我国将临时禁令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外的知识产权实体法中。这种体例易使人们将临时禁令机械地理解为一项权利人享有的实体请求权,而忽略其程序性特征。虽然临时禁令首先由知识产权实体法创设,但不?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烁盍蚜偈苯钣朊袷滤咚戏ǖ奶烊涣怠!拔夜?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9727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专利法》第66条、《商标法》第57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中有关临时禁令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对临时禁令具体内容的设计,均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为主要依据。”所以,我国的临时禁令是一项由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实体法创设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在性质上仍然属于程序性规范;“也是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分背景下,由实体法所表达的诉讼程序制度。”理顺临时禁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将其还原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程序救济措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共同解决我国现行临时禁令在审判实践中暴露的诸多问题。

分类标签: 禁令 实体法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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