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不存在当事人委托授权的问题;

(2)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这类当事人的特点是由于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行为,为了给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和帮助,故设立此制度,对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无需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只有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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