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那么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就应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是规定“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许抵扣进项税,有“销售”二字,没有明文禁止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进项税(比如购进材料修厂房、煤矿巷道)不许抵扣。有人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但该文件只是对不动产范围作了解释,并没有规定抵扣问题。四川国税系统内部有个关于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煤矿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许抵扣进项税,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增值税转型精神,没有依据。请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可否抵扣进项税,如不准抵扣,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