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1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暇晌镒驶厥站滴竦?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433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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