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的历史发展

伤残保险的历史演进1889年,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养老与残疾保险。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首先将养老、残疾、遗属组合成一个系列,称为“老(年)、残(疾)、遗(属)保险”。50年代以来,一是工伤保险的范围有所扩大,就业者在与其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受伤致残大多都能包括在与就业相关的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二是由于国际上更加重视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对于残疾人,尤其是先天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更多的是用普遍性的社会福利的方式而不是用“先投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方式来予以保障,因此,伤残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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