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成立条件

中国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成立条件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条件。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是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是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是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是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软机硬件设施。

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馁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分类标签: 经纪 或者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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