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将向合作发展

再保险市场是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之一。但是,在竞争的同时,再保险市场出现了合作的趋势。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是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给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世界各地的联系更为密切,给合作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合作的目的可概括为:

(1)风险的进一步分散。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巨额再保险标的越来越多,使单一险位的再保险责任越来越大,这样使得再保险企业不得不寻求合作,以获得风险的进一步分散,保证经营的稳定。

(2)专业化服务。再保险业给保险市场提供的服务会越来越专业化,而单个公司提供这种保障是不经济的;或者对危险的特性不熟悉,既不知道危险的程度,也不清楚赔款的成本。

(3)为了获得和交换关于再保险商品的价格、条件和可用性的信息。

(4)为了地区或行业的综合利益。

(5)为了避免恶性竞争。

(二)再保险市场的新格局

由于冷战的结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都将发展经济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来考虑。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再保险市场也在出现一种新的格局。一个以欧洲、北美、亚洲为框架的世界再保险市场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亚洲至今还没有区域内共同认可的再保险中心,因此,亚洲许多国家或城市都在为建立这样的国际再保险中心而努力。并且,由于前几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国际保险市场,特别是欧、美、英、日屡遭巨灾袭击,极不景气。相对来说,亚太地区经济相对稳定,保险业尚有一定利润,虽有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东南亚和中国仍吸引西方国家将保险业务重点转向这些经济发展的热点地区。

(三)再保险形式将越来越多样化

从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就是再保险形式的演变进程。所以,分析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对再保险形式的变化进行考察。

最开始,再保险交易是一种临时的比例性业务,发展到一定时候,产生了比例性合同再保险,在这种形式下,所有保险业务均按约定份额自动分给再保险人。这种比例再保险当然是一种既简便又能增加分出公司承保能力和收益的方式,但它经常迫使分出公司分出大量不必要分出的业务,而又不能为分出公司提供一次事故损失的绝对限制。为了克服这些缺点,非比例再保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为单一危险单位提供保障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发展到为一次事故提供保障的事故超赔再保险,还有为整个保险经营提供保障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非比例再保险。现在,非比例再保险作为单独的再保险形式已相当普遍。因为非比例再保险能使保险人购买他们认为确切的再保险保障,且能使再保险人通过价格来控制他们提供的保障。

就单纯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而言,由于合同保险手续简便,所以一产生便很快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再保险方式,几乎使临时再保险成为一个很不起眼的配角。但随着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险标的的金额日益增大,危险越来越集中,累积风险责任越来越大,使合同再保险的限额难以承受。于是,临时再保险灵活、自由的优越性又重新显示了它的威力,使临时再保险重新成为再保险市场的宠儿。今后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虽然仍以合同再保险占主导地位,但临时再保险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这是一种趋势。

综上所述,临时再保险东山再起和非比例再保险在合同再保险中的主角地位是再保险方式发展变化的一种趋势;再保险的形式将越来越多样化,而且,再保险业给保险市场提供的必要服务会越来越专业化;为了适应各种各样的再保险需求,量体裁衣的复合形式的再保险合同必将异彩纷呈,这样也会给再保险市场带来活力和繁荣。

(四)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将进一步呈多元化发展

关于再保险的组织形式,有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联营等,这种呈多元化的格局将不会改变,但新近出现的几种变化将持续下去。

纵观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多端的再保险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其中互惠交换业务的方式大为盛行,已逐渐成为合同再保险的附带方式。互惠交换业务对保险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第一,提高保险公司的净保险费收入。因为保险公司最终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不仅包括自留的直接保险部分的保费,而且包括交换获得的回头业务部分的保费收入。

第二,避免总保险业务量的减少。保险公司可用交换回来的业务去弥补由于分出业务而减少的业务量,维持保险公司的总业务量,有时甚至是扩大了业务量。

第三,进一步分散业务风险,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保险公司接受回头分保业务,意味着吸收了外来业务,这些外来业务有时是跨地区的,有时是跨国界的,这样就使业务风险实现了在地域空间上的广泛分散,消除了单独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局限性。

第四,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保险公司通过交换业务可以获得再保险业务,这样就无需为争取再保险业务而设置各种特别的服务设施,节省了由此所需的各项费用,降低了总费用开支。

互惠交换业务除了上述优点外,还可以达到其他经济效果。例如,互惠交换业务可以替代直接保险公司向国外扩展业务,保险公司由互惠分保获得其他国家的再保险回头业务,就可以减少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必要,节省经营成本。特别是在法律和事实上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无法得到国外业务,这时互惠交换业务却可以冲破这一限制,起到代替直接保险公司扩展国外业务的作用。此外,互惠分保可以防止再保险费的外流,保护国内市场,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经济衰退时,更是保险发展所需要的。总之,互惠交换业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再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这种交易方式将进一步发展下去。

随着专属保险公司在企业中的作用多元化,专属保险公司将成为再保险市场的积极竞争者。由于专属保险公司的业务数量有限、承保的业务风险质量差等天然缺陷,决定了它与再保险不可分割的联系:专属保险公司的经营以妥善安排再保险为前提。专属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的联系还在于其业务活动的新趋向是从事再保险业务。

从风险分散的角度来看,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一样,都是分散风险的好方式。但共同保险先天有两大不足:一是要求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这一要求只有劳合社可能满足,其他市场很难办到;二是手续繁琐,要保人必须和每.一个共同保险人洽商有关保险事项,而保险人之间的商议也辗转费时。为了克服这些不足,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逐渐趋向再保险化。首先,对于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就是在几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做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处理每项保险事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沿用了再保险合同或习惯上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其次,采取连带式共同保险方式,即承保同一危险的各共保人负连带责任。他们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不加分割,任何一个共保人一经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就必须单独负全部赔偿责任,待全部赔付后,各共保人之间再按承保份额摊付赔款。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可以说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了。

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在共同保险化。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和原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形成了共同保险的关系。这是近年来在伦敦盛行的做法,有更进一步的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订明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这样,再保险人就参与了直接业务。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无疑是共同保险化的做法。

上述的共同保险再保险化及再保险共同保险化,对于国际保险市场特别是再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是极其有利的。因此,作为再保险发展的一种良好方式,这种趋势将会受到普遍关注和欢迎。

(五)专属保险公司的复兴

只有30多年历史的专属保险公司从兴起到发展虽经受了两次国际市场的风雨冲刷,但在近两年保险市场费率猛增、保障缩小、复苏无望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仍然把专属保险公司视为风险管理最好的方法,认为它是以最经济的代价处理风险管理的途径。通过专属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责任,加上分保所得的手续费,可以降低保险费。最近几年国际市场保险公司普遍亏损,使专属保险公司也处于逆境,但对大企业来说仍然取得了再保险保障的好处。因此,目前专属保险公司复苏的势头迅猛,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一个重要的趋势。

被称为专属保险公司中心和诞生地的百慕大,在经历了1988—1992年的滑坡后,保险业正在努力重新塑造理想的形象。1992年,有59家新公司取代了58家退出的公司,使岛内继续保持现有1320家专属公司,期望成为今后更加成熟的市场。另外还有靠近英国的格恩西岛和泽西,也是保险免税港,格恩西岛现有专属公司240多家。泽西1983年公布保险业法,后又颁布新国际贸易法和变更公司利润税法,政府积极鼓励专属保险公司的发展。目前已有若干家专属公司管理处成立。1992年岛上有27家专属公司成立,是专属公司增加最多的地区。

几年前尚无专属公司的卢森堡现在也有了165家专属公司和30家自营经理处,它们的母公司分别来自于法国、瑞典和西班牙,这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向设在卢森堡的子公司征税。日本企业也认为这种专属保险公司有利于财务安排,准备投入资金。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现在约有专属保险公司100个。

(六)采取特殊措施,分散巨灾风险

近年来欧洲、美国、日本接踵发生的特大风灾、洪水、地震以及人为灾祸,一次损失都在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引起各国政府和保险界的普遍关注。对这些巨大灾害的保险和再保险,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措施。

巨灾风险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单独的纯粹的自然危险,例如飓风、洪水、龙卷风、地震或火山爆发。据媒介报道,最近20年灾害的频率、伤亡人数均有增加。这种情况反映在有关国际组织收集的世界各地区已报损失和涉及数字上,使全世界保险业遭受的经济损失补偿增加。二是人为或人为因素巨灾,例如溢油和化学或原子巨灾、公共责任风险、大工业区巨灾风险等,经常涉及广大区域或严重事故责任,损失十分严重,像前几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苏联核电站核释放事故和印度化工厂爆炸事故等,即使是一次大火灾,也有可能燃烧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风险单位。保险人对这样的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控制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责任,难以保障其经营的稳定。这就需要采取巨灾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或者同时采取几种分散危险的措施。1977年,有几家首席再保险公司和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倡议,在欧洲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巨灾的可保性组织,目的是提供正确、有效的评估,鉴定巨灾责任,交流地震情况、历史c事件等,以及统一风险积累指标,现在有40多个国家参加。通过分析有关客户业务的风险因素,采取非常特殊的方法减少个别的损失,包括:分析可能的风险因素,估计损失实际发生的概率,选择可补救行动的建议和价格。例如:劝告客户在建造摩天大楼时加固到足够抵御里氏某一强度的地震。也可以劝说客户避免在易涝地区堆储汽油。除了这些比较技术性的措施外,保险人还需组织集团在成员之间分散风险以适应客户对保险数额不断增加的要求,从而增强承保能力和保证巨灾损失的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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