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标准

给付标准

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学界存在“地位说”和“最低生活费说”两种观点。持“地位说”的学者认为,为了维持失业者的地位,使其以相同的条件寻求就业;也为了维护失业者家庭的正常生活水平,使其家庭生活不因失业遭致变化,失业补偿应与失业前工资相同。而持“最低生活费说”的学者则认为,为了防止自愿性失业,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失业补偿应以维持失业者的最低生活为原则。

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生存保障原则。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首先应该满足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实现失业保险的生存保障的功能。

2.低于舒适(lesseligibility)原则。所谓“低于舒适原则”是指为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待遇应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以抑制其依赖性和鼓励自足。因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应能激励失业者的再就业欲望,而如果采取“地位说”的观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与失业前的工资相同,则会削弱失业者的求职意愿,导致福利依赖。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的体现,失业劳动者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其工龄、缴费年限、原工资水平等密切相关。失业劳动者工龄越长、缴费期限越久、工资水平越高,其所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相应地越多。

由于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各国具体制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不同,目前国际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工资比例制,即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定时间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比例发放。如日本失业保险金为工资的60%至80%。(2)固定金额制,即失业保险金按统一标准发放给失业者。如英国缴费制的求职者津贴根据年龄划分为三个标准,年满25周岁以上的,每周发给53.95英镑;18至24岁者,每周发放42.70英镑,16至17岁者,每周发给32.50英镑。(3)混合制,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采取工资比例制和固定金额制相结合的方法,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另一部分则按固定金额发放。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应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但为了实现失业保险的效率,妥善协调保障和激励的功能,失业保险金一般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北京市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分类标签: 失业 保险金 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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