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相关保险

物业管理相关保险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相关保险及其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方对投保人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损坏或报废等情况发生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核辐射或污染;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则不应支付赔偿金。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责任。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加险承保。

(1)财产保险基本险

按照国际保险的惯例做法,对物业提供的保障通常是连带附属设施一并作为保险标的。鉴于某些物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特殊性,有的还需要专门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凡是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作为投保标的。该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规定凡是属于条款列述范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扩展了保险保障责任范围,以便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因此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与基本险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展。综合险所承担的责任如同基本险一样,也有其规定性。

(3)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除了承保财产险中列明的责任外,对于意外事故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偷窃、疏忽、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也予以负责。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很大,其保险责任采用除外责任方式,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以上三种财产保险区别仅仅在于保险范围不同而已,保险范围最窄的是基本险,最广的是一切险。

(4)国际通行的火灾保险

按照国际保险界常规,火灾保险承保的范围一般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住宅、商店工厂、仓库等建筑物,包括附属于投保建筑物的固定设备即不动产,而建筑物内的家具、衣物、书籍、商品原料及成品等则属于动产范围。

(5)住户保险

住户保险包括基本的住户保险、全面的住户保险、特别保险、租户保险、综合保险、共有公寓住户保险以及老旧房屋保险等。

(6)租金损失保险

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租金支出的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导致被保险人的场所无法使用,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的租金的损失。或预期租金收入的损失,即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被保险人可以预期的租金收入的损失。

(7)可附加的保险险种

a.破坏性地震保险

地震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财产保险中没有附加地震保险,那么地震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b.水暖管爆裂保险

水暖管爆裂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有:被保险人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等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导致投保人其他保险财产受水淹、浸湿的损失,均属保险人承揽的责任。

c.盗抢保险

盗抢保险主要保障建筑物内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此种保险通常采用附加险的形式。盗抢险责任范围为: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放置场所内,有明显的盗、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或污损的直接损失。

d.煤气保险

适用于发生煤气爆炸或煤气泄漏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件。

e.现金保险

现金保险负责赔偿由于火灾、雷电、爆炸、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以及抢劫或入宅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般财产保险未经附加,不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一切险都不承保现金的损失。

2.机动车辆险

主要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承标的范围为汽车、电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损失险责任范围包括碰撞和非碰撞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

该保险负责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害,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辆附加险

该保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损失、无过失责任险、车库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3.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险一般规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五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保险期限内的总赔偿金额。

(2)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该险种补充了公众责任保险对火灾责任的保障空缺。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3)电梯责任保险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把电梯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伤害或财物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因此这类责任风险就由专门的险种提供单独保障。

(4)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或者员工在工作中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则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雇员忠诚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被保证雇员一般以正式方式接受聘用,雇用于投保人并从事规则性工作,受人事管理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者为限。

雇员忠诚保险的承保方式分为指名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和总括保证保险。

指名保证保险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时,保证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指名保证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个人保证合同只承保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定保证合同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有自己的保证金额,投保名额可随时增减,但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表定保证除了承保人数外,其余规定与个人保证基本相同,实际上是将若干个人保证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所以又称为团体保证或指名表定保证。

在职位保证合同中不列出被保险人的姓名,只列出各级职位及其人数,每一职位都有确定的保证金额。职位保险有两种:第一种是单一职位保证。在单一职位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只承保某一位的若干被保证人,无论任何人担任此职位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每一个被保证人,都有规定的保证金额。因此,在约定的承保职位与被保险人人数不变时,被保证人的变换,可以不通知保险公司:但在被保证人人数变动时,则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但相同职位中有一人投保时,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第二种是职位表定保证。在职位表定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基本上与单一职位保证相同。

总括保证保险承保雇主的所有正式雇员,只要确认损失是雇主雇用的不诚实雇员造成的,即使不知损失是哪一个雇员所为,亦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括保证根据决定赔偿限额的方法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损失的赔偿限额:另一种是职位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赔偿案件中每人的赔偿限额。

4.人身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所保障的风险仅限于外来的、偶然的、突然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所导致的人身死亡或健康损害。

意外伤害保险大多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投保,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责任分为两类:一是由意外伤害引发的死亡责任:二是由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赔付责任。

(2)人寿保险与养老保险

a.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个人和家庭都需要的,物业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这类保险获得个人和家庭的必要保障。人寿保险通常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和健康保险。

b.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老年生活的一种保险,按照合同,保险公司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

c.组合保险

有些保险公司的险种开发思路是综合性的,推出的保险听取各方意见往往形成保险组合,以便提供全面保障。

分类标签: 保险 责任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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