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房屋财产保险所指的财产,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有形财产

房屋物质财产是房屋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保险标的,它包括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居住用房等有形房屋财产。

(2)与房屋有形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与房屋有形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由房屋有形财产产生的或依附于房屋有形财产而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估算价值,并且它的价值能够用货币形式来表示,并被客观所承认,如房屋租金收入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与房屋有形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为标的的房屋财产保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保险对象从较早的房屋租金等发展到了房屋投资收益、信用保证等。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房屋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凡是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以作为房屋财产保险标的,如房屋设计责任、房屋施工质量责任等。

但是,这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限于可以估价的经济赔偿责任。

(4)房屋财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对于房屋有形财产,一般有三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原始价值,是指按房屋有形财产购置时投入的成本费用核定的价值,也称作历史价值;二是净值,是指房屋有形财产原始价值扣除折旧部分以后的折余价值;三是重置价值,是指房屋有形财产按市场价值重新购置建造、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要的金额,有投保时的重置价值和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之分。通常,在实践中,我国财产保险标准合同一般明确,房屋财产等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依据。

房屋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依据房屋财产的保险价值而定,但是,在实践中,会有各种原因导致保险金额同保险价值不一致。这些原因主要有:一是房屋财产的估价方法不太科学;二是投保以后,由于经济情况的变化引致房屋财产的实际价格发生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成本变动等导致房屋财产价格发生变化;三是投保行为本身引致保险金额同保险价值不一致,如投保人由于无知或者有意识少投保,或者是超过保险价值投保,或者重复投保。

在上述原因中,前面两个原因造成的不足额投保,主要通过科学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加以解决。我国现行财产保险标准合同规定: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采取原始价值、原始价值加成数、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以尽可能克服不足额投保的发生。对于后面一个原因,由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应减少,在出现赔偿时,只能按照已投保部分的相应比例获得损失赔偿;对于超额保险或者是重复保险,不管其形成的原因和动机怎么样,超额部分的保险金额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多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分类标签: 财产 房屋 保险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