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的核定

待遇的核定

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些是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有些是工伤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而不需要审核的。例如,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只要是在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住院的天数给予伙食补助。需要审核的项目有两种审核形式,一种是根据一些材料作为依据进行待遇核定的项目,如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这些待遇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需要进行核定,因为这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凭据。因工负伤致残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核定,要等劳动能力鉴定有结论之后,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直接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另一种是根据一些票据进行审核的项目,如工伤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无论是哪一种待遇的核定,都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时,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分类标签: 工伤 工伤保险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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