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险的缺陷

敢承保风险责任很高的地震,可谓大胆之举。总体来看,目前的地震险寥寥无几,尚属稀有品种,而且都与分红挂钩。这类产品只在广州、天津、成都有售,销售面窄。而其产品条款显示,该产品不在河北、宁夏、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海南、新疆、西藏、云南等地震、海啸风险发生概率大的地区销售,上海由于可能受到东海地震带的波及也不在销售区域内。

由此来看,把70% 可能发生地震的地区都排除在外,让“保地震责任”几乎成了一句口号。据悉,华安曾经推出的“绚丽人生”虽有“特别保障”,但在汶川地震后,实际赔付也只有85 万元,其中包括了75 万元的单笔赔付,由此推算,其理赔范围不会超过5 家。

其实,地震险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而且,地震险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尤其是财产险,由于地震不可预期性、破坏性大,无法防范、承保风险太大,目前财险行业对于地震责任都是免责。房贷险保单中,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责任免除。在财产险中,最大的消费群体是车辆驾驶者,可目前的车险中对于地震依然不理赔。

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费率厘定过高和精算师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险利率无法确定。即使有地震类保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保险价格,或者将保险的推广限定在某些区域,从而阻止这类人购买保险。从定损来看,目前如何确定是地震造成的损伤是难点,只能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获赔,会造成消费者购买信心不足。

解决措施

说到底,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还是无利可图。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

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美国的加州,

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

当然,光靠保险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险业损失惨重,虽然也经过再保险, 但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严重的赔偿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指挥,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面对灾害,政府和保险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分类标签: 地震 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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