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的银行告知

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情况降温,与客户的纠纷也增多,其中不少都是由于商业合同缺失造成的。不少银行代销的各种理财产品,都没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业合同,投资者的权益因为合同的缺失而没法得到保护。 银行代销的

告知义务

各种理财产品,如黄金、外汇、保险、基金等,往往都没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业合同,也就是说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了购买资金后,其权益却因为合同的缺失而没法得到立即的保护,客户与银行间可能存在的纠纷好似一枚枚随时可引爆的地雷。

代销理财产品时银行收钱不给合同或迟给合同,几乎是全行业的共同行为。一家银行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银监会规定的。基金公司才能出具基金合同,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混业经营是银监会所不允许的。”银行理财产品卖不出去的情况增多,与客户的纠纷也增加,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正是银监会监控的重点。 任何商业行为都是先签合同,责任义务明确后,给了钱再给货,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而一位法律界人士则告诉记者,银行的这种行为还说不上是违法,但银行有义务告知客户所购买产品的特性。如果口头告知容易出现纠纷的,则应书面告知。

分类标签: 银行 合同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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