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

(二)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

(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离休和离职条件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其中主要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工会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2)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3)“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部。

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退职条件包括:

(1)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

(五)权利丧失条件

这是立法特别规定的应当使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权利的条件。例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规定为此种条件。

分类标签: 退休 条件 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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