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空白期的业内人士说法

在国外看来,这样的保险空白期,通常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上海财大保险系主任许谨良教授介绍,在美国,通常是以保险费收据和附条件人寿保险协议书来明确责任。“这主要用于通过代理人投保时。由于代理人一般未被授予订约权,所以该收据和协议是在代理人在收到投保单和第一次保费时向投保人开出的,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的总部批准。协议书规定,保险从承保日期(投保单批准日期或体检通过日期)起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承保日期之后,保险单签发之前死亡,保险仍有效。当然,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生效规定会有所不同,是从保险单签发和缴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保险空白期的问题有待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必须挑选一个诚实可信、具有良好业务素养的保险代理人,特别是投保后要妥善保管已缴保费的收据,督促代理人及时上缴款项,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并送达正式保单。

分类标签: 投保 保险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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