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和相互配合,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 3、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2 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1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收取为其代理收取的保险费; (2)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4)确定保险代理合作意向后,积极代乙方或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及相关事宜,向乙方签发由中国保监会编制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5)向乙方提供其所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并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6)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负责对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8)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9)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从事本合同规定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 (2)有权从甲方获得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 (3)遵守保险监管机构和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4)应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求投保人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投保单所列各项信息; (5)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需作宣传和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6)乙方不得给予或者授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 (8)乙方应建立逐笔业务台帐登记制度; (9)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管理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11)若涉及法定强制保险代理业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对强制保险的特别规定; (1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取车船税,提高甲方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如遇到困难,应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