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责任标准的确定

自杀条款责任标准的确定

可以将制定自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1.行为资格标准。这是判别自杀者民事行为能力和健康状况的标准,包括年龄和智力两个因素。《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生理学认为,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幼年人,从心理学角度讲,幼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自杀对他们应属于保险责任。至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杀也应属于保险责任。

2.行为过失标准。这是明确自杀者有无主观意图的标准,主观上有自杀意图的自杀行为是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主观上没有自杀意图的自杀行为属于过失自杀,属于保险责任。自杀条款针对的是故意自杀。

3.时限免责标准。这是确定是否继续作为除外责任的时间标准。故意自杀作为除外责任有一个时间界限,超过这个时间界限,则除外责任成为保险责任。

分类标签: 自杀 行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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