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的等待期

给付的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劳动者失业之日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的期限。等待期具有以下两个功能:一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避免短期失业导致的小额给付,从而减少给付的次数和人数,减少基金的财务支出,并减少相应的行政运营成本的支出;二是基于失业保险给付程序的考量,因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者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失业认定等资格审查,因此,等待期的设置可以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定时间对于申请人进行审查。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168号公约)规定,“如果成员国立法规定,在全失业的情况下,只有在等待期满后才能开始支付津贴时,这一等待期不得超过7天”。

等待期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认为所有的劳动者都能承受短暂的所得中断的影响,并且认为新、旧工作间的短暂间隔是正常的,不应视为非补偿不可。在失业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等待期有逐步缩短的趋势,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取消了等待期的限制。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168号公约)就曾建议成员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应缩短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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