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分类

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分类

从1992年正式形成巨灾保险衍生市场开始,已经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行业损失担保、巨灾风险信用融资、或有资本票据、巨灾权益卖权和巨灾债券等10多种交易方式,交易最为活跃、最具代表性的是巨灾债券。其中,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和行业损失担保都能够为其他资产风险提供避险,属于资产避险。巨灾风险信用融资、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是基于特定条件的融资合同,资本提供者不承担巨灾发生的风险,仅在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提供用于弥补损失的资金,属于损失后融资。巨灾债券通过负债的形式提供避险,属于负债避险。

巨灾期货(CatastropheFuture,CATFuture):是以巨灾风险指数或巨灾损失率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商品,最重要的条件是期货的价格变动必须与现货的价格变动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性。

巨灾期权(Catastropheoption,CATOption):是给合同持有者在一个特定的日期或特定日期之前以执行价买入或卖出某一资产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期权市场上通过缴纳期权费购买期权合同,相当于购买了未来一段时期的价格选择权,即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还是按照期权合同约定的执行价格进行交易。根据巨灾买权合同规定,如果巨灾损失指数超过触发条件,期权购买者可以得到期权现价与执行价间的差价;如果巨灾损失指数在到期日内未达到触发条件,则期权作废,购买者可以不执行购买权利,仅损失提前支付的保证金。巨灾期权实际上为购买者提供了针对某一损失范围的综合性再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得不到传统再保险或传统再保险要价过高时找到替代品,用来弥补自留保险与传统再保险之间的差额。

巨灾互换(CatastropheSwaps,CATSwaps):是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互换他们认为具有相同经济价值的资产或现金流的交易。巨灾互换利用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作为交易对象,将保险公司潜在的巨灾赔付责任与交易对象支付的现金流进行互换。举例来说,假设保险公司与某出售者达成互换交易,该保险公司定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利息的现金,当约定的巨灾事件发生时,该交易对象向保险公司支付事先约定的金额。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定期向对方支付的现金流与支付再保险费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实际上,整个交易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再保险的范畴。

行业损失担保(InsuranceLossWarranties,ILW):与巨灾互换类似,但以再保险交易的形式进行。行业损失担保的风险转移机制只有在保险业损失和购买者实际损失都超过约定水平时,担保机制才启动。由于存在赔付要求,行业损失担保被看作是再保险而不是互换。与行业损失的标准相比,实际损失的标准定得很低。这样,一旦发生行业损失,就非常有可能发生实际损失。因此,行业损失担保的定价是以与行业损失标准相关的风险为基础的。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CSN):也称为应急资本,一般指保险公司与金融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须向中介机构支付权利金。如果所约定的巨灾事件发生(如公司的巨灾损失达到触发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向中介机构发行资本票据以募集现金或其它流动性资产。作为公司灾后融资手段,或有资本票据增加了保险公司盈余,增强了支付索赔的能力。与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提供赔付,所提供的资本增加了股票发行量(减损股权)或要求的偿付额。由于或有资本票据发行手续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大多数投资者不熟悉,再加上流动性较低,近年来或有资本票据市场发展十分缓慢。

巨灾权益卖权(CatastropheEquityPuts,CEPuts):是指以权益为交易标的的期权。买卖双方制订合同内容,由保险公司支付卖权权利金,向投资者购买当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向投资者行使卖权的权利。保险公司通常会透过金融中介机构安排交,要求投资者缴纳保证并存于中介机构中。投资人卖权,则由保险公司没收保证,以确保义务。但投资者信用情况好,则需透过中介机构,直接由期权买卖双方商定合同。当合同约定的巨灾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可执行卖权,以约定的发行价格将公司股份卖给投资者,取得资金作为融资之用。巨灾权益卖权与或有资本票据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处信用风险的时候,巨灾权益卖权的权持有者会要求投资者缴存保证,或有资本票据则是通过成信托基管资。

巨灾债券(CatastropheBonds,CATBond;CatastrophicInsuranceBonds;Act-of-Godbonds):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券衍生品,利用债券市场分散风险的证券化形式,承保巨灾损失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将自身的巨灾损失风险转移给市场投资者,投资者的收益完全取决于约定的巨灾损失是否发生。如果原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再保险的话,从分出公司的角度看,与购买一份传统的再保险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受到习惯传统方式的保险公司的欢迎,成为迄今为止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巨灾保险衍生品。

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关键是触发条件,一般有损失触发、指数触发和纯参数触发三种:

(1)损失触发:以发行公司的实际损失作为触发条件。仅当发行公司的损失达到触发条件时,巨灾债券才会提供保护。例如,1997年USAA通过ResidentialRe发行的巨灾债券,规定触发条件为3级以上飓风使该公司遭受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

(2)指数触发:以独立机构,如PCS报告的行业损失指数(PCS指数)作为触发条件。发行商渐渐接受了用整个保险业的损失而不是用自己公司的损失确定违约标准。例如,由开曼岛的再保险公司发行的SwissRe加州地震巨灾债券,其中的加州地震风险由整个保险业的PCS指数测量,很好地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但当发行公司自身损失与保险业总体损失不协调时,引入了基差风险。

(3)纯参数触发:以能够被客观评价的特殊巨灾事件的某些参数(如地震的大小,强度和震中,飓风的风速、推进速度以及着陆地点等)作为触发条件。例如,1997年12月TokyoMarine&Fire通过ParametricRe发行的总值9000万美元的巨灾债券。触发条件的选择需要考虑道德风险和基差风险间的平衡。第一种触发条件的基差风险低,且最能够适应(再)保险人就理赔损失全面补偿的要求,与保险技术关系最为密切,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而言,这种触发条件最难以理解,最具道德风险。第二种触发条件与保险技术具有较为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或消散了道德风险,但给债券发行者带来了一定的基差风险,不能完全体现(再)保险的补偿原则。第三种触发条件的基差风险最大,从表面上看,与保险技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能体现(再)保险的补偿原则。此外,还有模型损失和参数指数等触发机制。在2001年前发行的巨灾保险衍生品中,第一种触发条件占56%、第二种占24%、第三种占8%。

分类标签: 损失 触发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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