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姬姓,公孙氏,名鞅,卫国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军事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后代。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政治上,他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他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军事上,他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被秦孝公赐予商於十五邑,号为“商君”,史称为商鞅。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后,商鞅被公子虔诬为谋反,战败死于彤地(今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西南)。尸身被运至咸阳车裂,全家被杀。

资料一

战国时秦国政治家。姓公孙,卫国贵族,又称卫鞅或公孙鞅。商鞅年轻时好刑名之学,在魏相公叔座门下任中庶子(或作“御庶子”)。公叔座临终前将其推荐给魏惠王,惠王不能用。商鞅闻秦孝公下令求贤,发愤图强,乃离魏去秦,以变法强国之术说孝公,孝公大喜。但甘龙、杜挚等大臣对变法并不赞成,他们制造舆论,以为“智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孝公不为所动,仍以商鞅为左庶长,下令变法。其主要内容是:

(1)实行连坐法。即将秦民编入什、伍之内,使其相互监督。一人犯法,同一什、伍之人不检举、告发,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告奸者则可受赏。

(2)用法令力量迫使大家族向个体家庭转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3)禁私斗,鼓励秦民杀敌立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

(4)贯彻重农抑末的策略,其具体措施是:对于努力耕作者免其徭役,对于怠于种田或因从事手工业、贾贩活动而致贫者罚为奴隶。

(5)要求宗室也立军功。《史记》记:“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分之高低。

变法令下达后,商鞅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商鞅执法敢于不避贵势,在秦国震动颇大,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

新法令推行几年后,秦国百姓家给人足,臣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故国势蒸蒸日上,孝公以商鞅为大良造。两年后,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并第二次下变法令 :

(1)推行县制。并小都、乡、邑为直属于中央的县。县置令、丞。全国共置三十一县(一作四十一县)。

(2)废除井田制。《史记》有:“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3)统一度量衡,即平斗桶、权衡、丈尺。

商鞅方量铭文拓片

孝公二十年(前342),秦国富强。周天子和诸侯派人向秦祝贺。次年,秦乘魏在马陵之战中的失利而伐魏,魏公子卬率军拒之,商鞅用诈谋虏取卬而破其军,魏割河西(今陕西东部)向秦求和。商鞅以此战功受封于、商(今陕西商县、河南西峡一带)十五邑,号称商君。

商鞅相秦期间,因鞅执法较严引起秦贵族的怨恨。孝公卒后,太子惠王立。公子虔之徒为报夙怨,告商鞅有谋反企图,派官吏逮捕他。商鞅打算逃入魏国,魏人因公子卬曾中其计而丧师,故拒不接纳。商鞅不得已而归秦,乃与其徒属发邑兵攻郑(今陕西华县),兵败被俘。惠王车裂商鞅,并灭其族。

商鞅遗物,过去所发现的有铜戟、铜镦和铜方量。戟铭为“十三年,大良造之造戟”。镦上的铭文为“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方量之铭是“十八年,齐率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十六年、十八年皆为孝公之纪年。文献记载中称商君相秦,今证之以铭文,鞅官居大良造,和国相相当,相邦之名孝公时尚未出现。

战国晚期, 已有商鞅或商鞅后学的作品流传于世。《韩非子·五蠹》说 :“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贫。”《南面》又说 :“说在商君之内外。”表明韩非读过商鞅的内、外篇。西汉时司马迁曾读过商君的《开塞》、《耕战》,则今本《商君书》西汉时已有之。但该书中有的篇内提到垂沙之战、华阳之战、长平之战等,这些战役都发生于商鞅卒后几十年。可见该书有些部分是战国晚期的作品。

资料二

战国中期政治家、思想家。出身卫国国君疏远宗族,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曾在魏国做过小官,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变法理论和实践。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深得孝公信任,主持秦国变法,对旧的奴隶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使秦国迅速富强起来,跃居六国之上。他因功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号商君,故人称商鞅。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王立,秦国的旧贵族诬告商鞅谋反,被秦惠王派兵杀害,并“车裂”以殉,灭其家。(见彩图)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

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

他以“重法”著称,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现存《商君书》(亦称《商子》)是战国中、后期商鞅及其后学的代表作,是研究商鞅一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依据。书中提出了“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和“内行刀锯(刑具),外用甲兵”的暴力说;极力主张封建国君实行“垂法而治”的“法治”,并以反对复古保守的进步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作为实行“法治”的理论根据;要求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体,通过奖励耕战(或农战)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书中还提出了“刑无等级”、“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以刑去刑”等观点,主张用严刑峻法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镇压,以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商鞅的变法革新措施和“法治”思想,为后来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商鞅一派对国家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等问题,都有所论述。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后来由于出现了“亲亲而爱私”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争夺混乱局面,“圣人”为了定“分”止“乱”,规定土地、货财、男女的分界,并“立禁”、“立官”、“立君”加以制裁,才产生国家和法律。他们不隐讳国家与法律的暴力性,强调法律是“胜民之本”,即主要是用来制裁人民的。这正是他们对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

商鞅变法的根据

商鞅认为,古代帝王都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认为法律和制度都应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他将自有人类以来的历史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是指母系社会;“中世上贤而说(悦)仁”,是指传说中尧舜时代的父系社会;“下世贵贵而尊官”,是指国家与法律已然产生的阶级社会;“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是对战国形势的分析。在这种形势下,诸侯国君要想维持自己的统治,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壮大国家的力量,实行“以力服人”的“法治”和“霸道”,而不能象儒家那样讲“以德服人”的“德治”和“王道”。由此出发,商鞅等提出变法的政策和方法。

《商子》书影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农战

为了富国强兵,商鞅等认为必须奖励农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军事力量,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不利于农战的人。国君只要颁布重农、重战的法令,用赏罚的办法加以推行,一切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就能使国富兵强。

“壹赏”、“壹刑”与“壹教”

为了奖励农战,富国强兵,商鞅等主张:

(1)“壹赏”。赏赐只能施于有功农战和告奸(揭发“犯罪分子”)的人,重点是奖励军功,要求“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另一方面,压制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商业和手工业。对于既无军功又不从事农作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的人,称为必须铲除的“奸民”。宗室贵族如无军功,也要取消贵族资格,从而使民“喜农而乐战”,达到富国强兵,“无敌于天下”的目的。

(2)“壹刑”。要求“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坚决主张刑上大夫,太子犯法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这不但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为贯彻富国强兵的法令扫清了道路,而且大大提高和加强了君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主张在适用刑罚上平民与贵族平等的人。

(3)“壹教”。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使“富贵之门”只对努力于耕战的人开放。商鞅等把被他们认为不利于农战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是“六虱”,坚决反对“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实行文化专制。

法、信、权

商鞅一派为了推行以重农、重战和加强君权为内容的“法治”,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方法,即法、信、权三要素:

(1)法。他们认为,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明分”,君主必须自己带头遵守,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在行赏施罚上也应公正无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为了保证法令的准确性,又郑重宣布,“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2)信。商鞅要求“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3)权。商鞅认为,要使君主的法令能够顺利推行,就必须“尊君”,使君主掌握独断一切的大权,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以刑去刑

在法律思想上,商鞅不同于其前辈的特点之一,即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的特定含义包括“刑多而赏少”、“先刑而后赏”、“重罚轻赏”和加重轻罪的刑罚,目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以刑去刑”是商鞅等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它是建立在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基础上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当时取得政权的新兴地主阶级一方面用严刑峻法打击阻挠变法的贵族,另一方面也用以残酷镇压广大人民。

资料三

图

中国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人。原姓公孙,名鞅,亦称卫鞅。因功受封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故称商君或商鞅。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后入秦进说秦孝公。始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和“强国之术”,遂见重用。秦孝公元年(前 356)任左庶长,旋升大良造。先后两次实行变法,主张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取消分封制和世袭制,实行郡县制,统一法令等。秦孝公死后,商鞅遭贵族诬陷被秦惠王处以车裂之刑。商鞅被杀,但变法成果仍沿袭不变,促使秦国奠定了富强的基础。商鞅无原作。《汉书·艺文志》著录《商君》计29篇,今存24篇,为战国时法家所辑录,这些著作中反映了他的思想。《史记·商君列传》、《韩非子》中的《和氏》、《定法》、《内储说上·七术》、《奸劫弑臣》等篇均为研究商鞅思想的重要资料。

商鞅认为人的认识不能脱离客观存在之物,说“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迫近)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辨),言至则论”。但商鞅却主张愚民政策。他说:“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商鞅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用朴素辩证的观点解释历史现象,指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政治措施,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他提出了“势”与“数”的重要观念,认为“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势”指时势,“数”指规律。他又认为,“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所谓必然之理与必为之时势都是指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商鞅辩证发展的历史观对以后的进步思想家产生了深刻影响。

资料四

图

中国战国时期思想家、政治家兼军事家。商鞅原系卫国公子,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公元前359年为秦孝公所任用,进行变法修刑,后因功封为列侯,受赐商(今陕西商县东南)、于(今河南内乡县东)十五邑,遂号为商君,亦称商鞅。著有政书、兵书和农书,多已亡佚。今存《商君书》二十四篇,其中可确认为商鞅所著的有《垦令》、《农战》、《开塞》、《靳令》、《外内》等五篇。其余各篇的内容与商鞅的整个思想并无矛盾,仍是研究商鞅思想的基本资料。

商鞅的变法理论和措施

商鞅反对贵族保守派因循守旧的思想,提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著名的变法理论。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行之十年,秦民大悦”(《史记·商君列传》),取得了极大成功。商鞅变法在经济方面主要有:奖励耕织,重农抑末;对于努力生产而获得大量粮食和布帛的农民,豁免其本身的徭役,对于弃农经商,或从事非法经营,牟取暴利而怠于耕织的,连同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实行“开阡陌封疆”和“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加破除,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新亩制,重新设置新的阡陌封疆。这一改革正经界、均赋税和扩大了耕地面积;确立新的人口政策,健全人口登记制度,鼓励生育,徕民垦荒,发展小家庭制;改革税制税率,增收军赋,统一全国度量衡;实行粮食购销的统制政策,提高税率和粮价以促进农业生产;破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

商鞅是先秦法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奠基者,他的经济思想主要有:

富国思想

商鞅提出国富贫治的思想。《商君书·去强》提出:“国富而贫治,曰重富,重富者强。国贫而富治,曰重贫,重贫者弱。”这是说,富国要当穷国来治,就会富上加富,国家就会强盛。反之,穷国若是摆阔,不知勤俭,就会穷上加穷,国家就会衰弱。商鞅还认为,国要富而民须贫,民贫则易听命驱使,用刑罚驱民力农而富。对富民则要用纳粟赏爵的办法,使之贫。这就是所谓:“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说民》)。

农战、重本抑末思想

商鞅认为,国家的富强决定于农业生产和军事力量的状况,“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因此要实现富国强兵的总目标,就必须改革田制,破除贵族领主的阡陌封疆,大量开垦荒地,同时实行重本抑末政策。商鞅把农桑(耕织)定为本业,把商业和手工业定为末业。他说:“治国能搏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壹言》)。所以,他把“令民归心于农”作为圣人的“治国之要”,要求彻底实行“利出一孔”,一切功名利禄只能依据农战的成绩给予赏罚。商鞅还指出,保持农业劳动力的绝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他说:“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农战》)。商鞅的重本抑末是为他的农战政策服务的。

《商君书·农战》(清光绪二年浙江书局刻本) 算地思想

《商君书》认为,国家建设切忌盲目,如果不计算地利和人力,不掌握人地比例关系,就不可能使国家达到富强。如果是人多地少就应致力于开垦耕地;如果是地多人少就应致力于徕民使达到人地相称。

合理利用土地的思想

《商君书》为治理国家设计了一个土地利用的模型:一个方百里的经济区域内,山岭约占十分之一,湖泽约占十分之一,山溪、河流约占十分之一,城市、村庄、道路约占十分之一,农田约占十分之六(其中良田四成、坏田二成),认为这是适合于当时农业社会的合理比例,根据当时的一般产量水平,足以供给五万劳动力和一万名士兵的需要。

正确处理农商官工关系的思想

《商君书·弱民》篇中论述了农商官工的职能和弊病,指出:“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它还指出了这三者所容易产生的弊病:农民会产生“岁虱”和“食虱”,商人会产生“好虱”和“美虱”,官吏则会产生“志虱”和“行虱”。《商君书》中警告说:“六虱成俗,兵必大败”。在《商君书》中这种思想观点的出现,说明商鞅学派的思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补充和发展,他们从原来的“禁末”思想到肯定商业、手工业的作用和职能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资料五

图

中国战国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生于卫国,原姓公孙,名鞅,亦称卫鞅,因功受封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故称商君或商鞅。少好刑名之学,读过李悝《法经》。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被荐于魏惠王,但不受魏王重用。后闻秦孝公欲召天下之士以强秦,遂入秦。以“霸道”和“强国之术”说服秦孝公,受到礼遇。孝公六年(公元前356),任左庶长,实行变法,旋升大良造(相当于宰相),掌管军政大权。孝公十二年,秦由雍迁都咸阳,商鞅再次变法。孝公死后,商鞅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其思想和著作主要保存在《商君书》一书中。

变法思想

商鞅认为,历史是由“上世”到“中世”到“下世”,逐步发展变化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应该因时制宜,随机而变。当变而变,国家则兴;当变不变,国家则亡。在“不法古,不修(循)今”(《商君书·开塞》)的变法思想指导下,他两次实行变法,以法治国,奖励耕战,推行县、乡行政制与什伍编户制,统一了秦国的度、量、衡。变法获得成功,使“秦民大说(悦)”,“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

重刑思想

实行法治的关键是信赏必罚。商鞅主张以赏补罚,“重刑少赏”,实行重刑政策,以便“以刑去刑”。重刑政策的内容包括:

(1)轻罪重罚。他指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君书·去强》)。

(2)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篇说:“壹刑者,刑无等级。”王公卿相至大夫庶人有犯法者,同样处置。

(3)不能以功折罪。他说:“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商君书·赏刑》)。

(4)执法犯法,罪死不赦,绝不宽恕。

(5)“刑于将过”,防患于未然。他认为,“刑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商君书·算地》)。没有构成犯罪,只要有犯罪的苗头,便要用刑,实为滥刑苛法。

耕战思想

商鞅认为,“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商君书·靳令》),力量决定一切,而力量来源于农耕和兵战。因此耕战是“治国之要”,“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商君书·农战》),千方百计奖励耕战,诱之以利,把民众引到耕战的轨道上来。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减轻农业税收,对于力耕者赏以重爵;采取愚民政策,使农不得不耕,力耕得利,力耕有赏。对于兵战,他主张采取赏厚罚重的办法,使民不得不勇战。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严刑之下,变怯为勇,殊途而同归。他还提出了全国皆兵以及加强战争宣传的主张,以造成人人闻战则喜,争先恐后的局面。商鞅已认识到耕和战互相促进的关系,农为战作准备,战又推动农业发展。他将耕与战看作是国家这辆马车的两个轮子。

商鞅变法和商鞅的思想使秦国由弱变强,奠定了统一六国的基础。他的思想特别是重刑主张对后期法家以及后世的政治家、思想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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