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被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出于其意愿,他的遗体陈列于UCL主建筑的北部回廊(移至新Student Center一层),向公众开放。

图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得律师职称,但主要从事写作和政治、法律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其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而负有盛名。该书最后部分直至1945年才出版,书名为《法理学范畴限定》。他的其他法学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为高利贷辩》(1787)、《奖励原理》(1825)、《惩罚原理》(1830)、《司法证据原理》(1827)和《宪法典》(1830)等,1823年还曾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鼓吹改革。

资料一

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因而他的法学思想被称为功利主义法学(见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英国和与他同时代的、信奉功利主义的人中,有哲学家、经济学家 J.穆勒(1773~1836)及其子J.S.穆勒(1806~1873),历史学家G.格罗特(1794~1871)和分析法学派首创人J.奥斯丁等人。从1945年出版的边沁的著作来看,他关于法的许多基本概念与奥斯丁极为相似,而且奥斯丁也信奉功利主义,因此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边沁与奥斯丁并列为分析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反对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的原则。避苦求乐或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个人和政府活动所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苦和乐的价值是可以用算术计算出来的,立法者的任务就在于计算苦乐。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社会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不可能有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或与它对立的利益,社会利益即组成社会的各成员利益的总和。为了确保社会的幸福,政府及其立法应达到以下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荣誉、地位、财产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期望的安全;自由也是安全的重要内容,但应服从一般安全;法律所促进的平等不能违反安全,不能扰乱安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不能为个人直接提供生活资料,个人的需要和欲望应通过本人劳动取得,法律只能保障人们的劳动成果;法律也不能直接指引个人谋求富裕,而只能为刺激人们获得财富创造条件。法律所带来的惩罚是一种苦,从而也是恶,它只能用于制止更大的恶。边沁极为重视制定法典、选举和司法改革;认为立法应当尊重以往传统;应当为人所知,使人易于了解,并注意一贯性,即符合公认原则和一般期望;法律必须加以实施;法官不应当借解释法律变更法律,更不能创造法律。他轻视判例法,认为判例不明确而且繁琐,只是习惯法。

边沁的学说代表了19世纪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在法学领域中的体现,对19世纪英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资料二

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者。生于伦敦,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772年任律师,1789年因发表了他的伦理学代表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一书而负盛名。他一生主要从事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的研究和著述,著作甚多,影响较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称他为“资产阶级蠢才中的一个天才”。

边沁运用 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C.A.爱尔维修的功利理论说明英国的社会生活,他把英国的商人、市侩作为标准的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赤裸裸的互相利用、互相剥削的关系。“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3页)。他从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批判了禁欲主义道德论和情感道德论,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行为的动力,人无不以快乐作为生活目的和道德标准,凡能求得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他把快乐分为由感觉引起的快乐、财富引起的快乐和权力引起的快乐等十几种,痛苦也分成由感觉引起的痛苦、穷乏引起的痛苦和仇恨引起的痛苦等十几种。在边沁看来,苦乐无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而且苦乐的量可以进行精密的对比和计算。他为此编制了一个“快乐和痛苦的等级表”。该表一方面可以根据苦乐自身的强弱度、持续性、确实程度和远近计算;另一方面,也可根据苦乐是否纯粹和对他人的影响程度计算。边沁计算的结果是:人们应当追求最持久、最确实、最迫切,而且又是最广泛和最纯粹的快乐。他指出,幸福就是趋乐避苦求得最大快乐,功利的原则应当是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快乐和人类幸福的基础在于利益。边沁宣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同一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求得个人的更大的利益,这种对人类幸福的追求,无非是一种“文明的利己主义”。边沁反对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反对个人为社会牺牲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如果承认第一个人应当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幸福,那么,也应当承认第二个、第三个人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幸福,要是都这样做,也就不存在个人的幸福了。因此,他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

边沁把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利己本性普遍化为人类的不变本性,把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生存条件,说成是整个社会的生存条件。他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把个人追逐私利的竞争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唯一关系,把自由竞争看作是道德的实质,以适应英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社会生活方式的要求。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为稍后的J.S.密尔直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某些方面也吸取了边沁的道德理论,作为他的空想社会主义的道德依据。

资料三

图

英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创始人。1748年2月15日生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女王学院。从事一个时期律师工作后专事学术研究。1781年任伦敦大学教授。1792年被法国革命政府选为法国荣誉公民。1823年参加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报》。1832年6月6日逝世。主要政治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奖励原理》(1825)、《惩罚原理》(1830)。

边沁提出的“功利原则”认为,痛苦与快乐是人类的两大主宰,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一切行为的始因和目的。无论何种快乐,性质完全相同,只存在数量差别。他主张每个人都应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由于社会利益是一切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时,自然就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人们享有的幸福。他提出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判断国家制度和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增进幸福就是保证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公民财产和安全,实现功利。以功利原则为基础,边沁否定天赋权利说,攻击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人们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人们认识到不服从的祸害远大于服从的祸害,甘心服从执政者,要求建立国家,使安全和财产受到保护。因此,国家是必需的。但国家本身也是一种罪恶,它会约束个人行为,限制个人自由。为了减轻国家的祸害,国家应当奉行放任主义,对经济生活毫不干涉。边沁推崇实行法制与分权的代议民主制。他从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出发,提出改革议会的一系列主张:由立法权控制行政权;国会只设一院(下院),每年选举一次;议员不担任行政官职,不受政府控制;扩大成年男子选举权等。

边沁的功利思想被J.密尔和J.S.密尔继承,形成功利主义学派,他的改革主张成为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的主要指导原则。

资料四

图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的创立人。出生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1760年进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763年获学士学位,1766年获硕士学位。由于不喜欢律师业务,不久便专心致力于学术研究。他最初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断片》于1776年出版,批评英国法律传统观念。1789年出版《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阐释功利主义原理。他晚年过着隐居式的生活。1832年6月6日逝世于威斯敏斯特邸中。他的著作和书简由他的学生J.鲍令(1792~1872)编成《耶利米·边沁著作集》(共11卷)于1838~1843年间出版。

边沁的功利主义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一是自利选择原理。所谓最大幸福原理,即认为一切行为要给予肯定或给予否定,就看这种行为对人们的幸福是增加还是减少。边沁认为,追求幸福是出于人的天性,幸福就是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社会是由个人组成,它只是一个假想团体,社会幸福只能是个人幸福的总和。所以社会的利益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边沁把这个原理应用于伦理学、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中。他认为,个人行为和政府的各种措施都应以功利原理作为判断准则。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照边沁解释,每个人对于什么是快乐和痛苦,他自己知道得最清楚,因此,他是自身幸福最好的判断者。为着自己而去谋取最大的幸福,这是每个有理性的人的目的。这种“自利选择”是人性中的某种倾向;人类在进行一切行动时,如果认为对于自己的幸福能有最大的贡献,那么,不管对于其他的人的全体幸福有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朝着这种行动方向去努力。国家应依据功利原则来行使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应限于最小限度,即只限于保护自由和财产安全。除此之外,不应再作任何干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政策,这不但会使生产达到最大,而且会使分配愈趋于平等。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当时和以后的经济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参考书目
  1. M.P.Mack, Jeremy Bentham,Heinemann,London,1962.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