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

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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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哲学史家。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黄竹浦人。父黄尊素是“东林”名士,被宦官魏忠贤陷害致死。黄宗羲19岁入京为父诉冤,以铁椎击毙阉党爪牙多人,并领导复社成员开展反宦官权贵的斗争。清兵南下时,他召募义兵,武装抗清。抗清失败后,变姓改名,东迁西徙,无有宁日。晚年,他被迫停止政治活动,回乡闭门著述,多次拒绝清廷的征召。他著述很多,代表作有《明夷待访录》、《南雷文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等。他对数学、天文学、乐律、经史百家以及佛道之学,也有一定的研究。

黄宗羲生长在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他经历过长达20年的农民起义的巨大事变,遭受过官僚大地主政治上的迫害,对统治阶级的反动腐朽、宋明理学的浅薄虚伪有清楚的认识,对君主专制制度有切肤之痛。

黄宗羲政治思想最光辉之点是他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他认为历来的皇帝都是自私的,是天下的大害。他们出于自私的目的,不惜牺牲千百人的生命来夺取皇帝的宝座,一旦登基,更不惜“敲剥天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满足其荒淫无耻的生活。他批判“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认为臣子做官应该是为天下,并不是为皇帝;应该为万民,而不应该是为某一家一姓。皇帝如果违背人民的利益,胡作非为,做臣子的就不应该盲从,即使受到强大的压力,也不应屈服。他提出了新的治乱观,认为老百姓能获得幸福就是“治”,遭到不幸就是“乱”。至于一家一姓皇室的兴灭是无关大局的,特别是像桀纣一类残害人民的君主的灭亡,不但不是坏事,而是莫大的好事。黄宗羲主张限制王权,他极力反对“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的专制政治,提出用学校监督王权,指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是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明夷待访录·学校》)。他认为东汉太学生和宋代诸生干预政治的行动,是中国古代学校干预政治、影响政治的榜样,可惜的是当时的统治者不肯重视,以致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还揭露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前书《原法》),这些法没有为民众谋利益的内容,仅仅是统治者保护自己和他们子孙利益的工具。他强调法治,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前),并认为应该按照“公天下”的原则来立法。

黄宗羲主张土地平均使用,赋税合理负担,以解决贫富悬殊的不合理状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他还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黄宗羲主张个性解放和思想自由,认为文章应该有个性,有独特见解,不曲意迎合权贵和流俗。黄宗羲还批判唯心主义理学家把义理同功利对立起来的观点,认为义理和功利是不能分开的,离开功利,便无义理可言;离开了人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的功利,义理就不过是一种空谈。他认为儒学不是粉饰品,而是一种经天纬地、治国安民的理论。

黄宗羲是一个带有市民思想色彩的地主阶级思想家,他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民本思想,并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进步趋势。他思想中的民主因素给中国近代思想家以很大的影响。梁启超等人在戊戍变法以前曾刊印《明夷待访录》广为散发,以唤醒民众。

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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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浙江余姚人。明亡之际,他坚持抗清斗争,屡经艰险。晚年在绍兴、鄞县等地讲学,著述很多,主要有《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反对君主专制,为私有制辩护

明末,资本主义萌芽正在成长,在黄宗羲思想上首先表现为反对封建君主的专制和贪婪。他认为封建君主把天下视为自己的产业,是对人民的最大侵夺,君主的自私自利妨碍了人民的自私自利,因此,把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的国君,乃是“天下之大害”。他明确指出天下之利不应是皇帝一家一姓的“橐中之物”,而应该是“天下百姓之天下”,国君的职责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以天下(人民)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从上述思想出发,他提出了既然已经不实行授田,就不应再对人民私有土地征收苛重的赋税,这体现了他的维护土地私有制的立场。

工商皆本

南宋叶适公开批判传统的“重本抑末”的经济教条,但他只限于否定“抑末”而未否定工商为“末”,这一理论贡献是由黄宗羲完成的。黄宗羲指出,古代圣王实行重本抑末的原意是抑制奇技淫巧的奢侈品,以及一切民用迷信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并不是抑制正当的工商业,而“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财计三》)。黄宗羲的工商皆本思想,一方面是当时市民思想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根据。

主张恢复“井田”、实行“轻徭薄赋”

黄宗羲对于土地兼并和农民失地、无地问题非常重视。自宋代以来,恢复井田之议颇为盛行,黄宗羲亦力持恢复井田之说。但他所主张的解决土地的方案,与古时井田之说大旨根本不同。他所谓恢复井田,是在不触动富户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使无地农民获得同等数量的土地。据他计算,每户平均授田五十亩,即可实现仁义之治。因此,黄宗羲的田制思想,并非真正的恢复井田制,只是打着恢复井田的旗帜,平分为皇室、官府所霸持的官田。这实际上反映了无地和少地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尽管它是无法实现的幻想,但其进步意义是不应忽视的。

黄宗羲还主张轻税,他认为使人民苦于苛税其害有三:一是“有积累莫返之害”,即税制每经一次改革,使新增的徭役代金一一并入正赋之内,并未真正减轻赋税;二是“所税非所出之害”,即银非农民所出,田赋征银实际上使农民加重负担;三是“田土无等第之害”,即不分土地肥沃程度而按亩计征,实际上贫苦农民的负担相对加重,因为他们所有的田地一般比较贫瘠。因此,他主张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分等,按照私有土地和国家授田分别按不同税率计征。他主张国家授田实行十一之税,个人私田实行二十而税一。并且主张“任士所宜”(《田制》),交纳实物地租。

此外,黄宗羲还提出了“废金银”,“使货物之衡尽归于钱”,以及发行可兑现的钞币的主张(《财计二》)。他不懂得废除“以银为税”,并不妨碍以银为币,他所主张的行钞也不以银为本,他以为这样就可以解决“银荒”问题。殊不知以白银为币,是明中叶以来商品货币经济长足发展的结果,不是人们主观上要求废金银所可改变的。

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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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清兵南下,曾坚持抗清斗争十余年,后隐居著述。多次拒绝清政府的征聘。他通晓经史,学识广博,尤以猛烈抨击封建专制主义著称。他的法律思想也贯穿了批判专制主义法制的精神。著有《南雷文定》、《南雷文约》、《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一书是黄宗羲从思想上总结明亡教训的产物,尖锐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在批判旧世界中朦胧地闪耀出民主主义的光华。不仅对清初思想界具有启蒙意义,而且是200余年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声讨封建专制制度的檄文。

黄宗羲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大动荡的时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和西方科技知识的传入,对他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他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摆脱固有的纲常名教观念的束缚,剔除了君权神授的神秘主义,用“利”、“害”的观点论证了君权的起源和实质。他赞美“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尧舜之世,抨击“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今世。谴责把国家当作君主世代承袭的私产。公开宣称“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针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阐述了君臣“名异而实同”的平等的师友关系。臣的职分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何况天下之大决非君主一人所能治理,而是只有君民共治才能治理好的。

黄宗羲主张学校应成为具有“公其非是”职能的议政机关,太学祭酒可以面对君主直陈“政有缺失”,使其“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地方学官也有权纠绳或谴责郡县长官所行的政事。学校议政反映了封建士大夫渴望参加政权的心理。

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指夏商周三代以上之法。由于天下之法着眼于天下生民的生养教化,“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是“无法之法也”。至三代以下所立之法,是出于君主一姓,“利欲之私”,而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一家之法”,因此,“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是“非法之法也”。黄宗羲根据“公”、“私”来划分三代上下之法,揭示了阶级社会法律起源于私,这种认识是可贵的。他对君主“一家之法”的抨击,以及提出用“各私其私,各利其利”为原则的“天下之法”,取代藏天下于一姓“筐箧”之中的“一家之法”,不仅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而且表达了中小地主和工商市民争取法律权利的要求。他认为,由于君主们立法为私,其所立之法必然要损害天下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是开国之君制定的一代立法,也并非神圣不可以改变。他批评标榜“守法无违”、“法祖从王”而不知变通的宋明理学家是不足取的“俗儒”。为了论证“一代有一代之法”的合理性,黄宗羲扼要阐述了自秦以来历史发展中的“古今之变”,强调立法者应根据时势,“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不能在“非法之法”中间彼此周旋。这些论述赋予了“法与时转则治”的进步观点以反对专制主义的含义。

黄宗羲也反对为封建君主专制辩护的“有治人无治法”、“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的传统看法,认为不打破“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无法施展其才智;虽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措施,也难以取得功效。因此,他强调法重于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有了良法,再辅以“能治之人”去执法,就会相得益彰,“无不行之意”。即使不得其人,也因法律的约束,不致“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为了立“天下之法”,实行法治(见法家),黄宗羲呼吁革除胥吏窃权弄法的弊症,指出:胥吏“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他主张中央和地方掌簿书的胥吏,分选进士、监生、弟子担任。基层则取消胥吏,改由农民轮流值年服差役,以便建立一种能够“公平”执法的司法体系。

黄宗羲的法治思想,是对于封建时代如何治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针对明末皇帝专权、宦官恣肆、法纪废弛而发的。他希望用法律来限制皇帝、贵族、官僚的特权,表现了某些君主立宪政治的色彩。

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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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史学家、思想家。浙江余姚人。字太冲,号南雷,学者尊为梨洲先生。父尊素,明天启间官至监察御史,因东林党狱被阉党迫害而死,遗命宗羲从刘宗周问学。崇祯帝即位,惩治阉党,宗羲赴京为父鸣冤,被许为“忠臣孤子”。后宦官势力复起, 崇祯十一年(1638)江南复社诸君子出《南都防乱揭》于南京,抨击阉党余孽阮大铖,宗羲与顾宪成、孙顾果列名揭首。明亡,弘光政权在南京建立,阮大铖得势,追究《南都防乱揭》事,宗羲几遭其害。清顺治二年(1645)清军南下,弘光政权崩溃,鲁王朱以海监国于绍兴。宗羲募乡民在余姚举兵抗清,时称“世忠营”。鲁王政权授以监察御史兼职方之职。兵败,退入四明山,结寨自固。后东徙西迁,屡濒于危,遂返回故里,课徒授业,著述以终,至死不仕清廷。黄宗羲之学不琐守章句,虽与同时孙奇逢、李颙并称王学斗杓,但旨在经世致用。他为学领域极广,成就宏富,史学造诣尤深。自幼遍读历代史籍,认为“二十一史所载,凡经世之业,亦无不备矣”,欲免迂儒,必兼读史。他身历明清更迭之际,认为“国可灭,史不可灭”。刻意搜求有明一代、尤其是南明历朝史事,留意乡邦文献、朝野掌故,有“当世文献”之誉。清修《明史》、史馆总裁曾屡次致书商榷,宗羲删定《历志》,主张不立《道学传》等,功不可没。他论史注重史法,强调徵实可信。所著《明儒学案》,搜罗极广,用力极勤,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学术思想史专著,对研究明代近三百年的学术思想发展,尤其是王学演变的源流很有价值。《明文海》卷帙浩繁,征引明人文集至两千余家,可谓一代文章渊薮,为治明代文学史提供了丰富资料。成于康熙二年(1663)的《明夷待访录》,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及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弊端,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卓越见解,自有其历史价值,这部书在清初不胫而走,引起有识之士的共鸣,对清末民主思想的兴起,亦起过鼓动作用。宗羲精于历法、地理、数学以及版本目录之学,并将其所得运用于治史实践、辨析史事真伪、订正史籍得失,多有卓见,影响及于整个清代。清初,宗羲与其弟子万斯同,同以史学名著朝野;其后,全祖望、邵晋涵、章学诚相继以起,浙东各地,一时才人辈出,经史之学为之大盛。作为开风气者,宗羲以其历史编纂学和史料学的成就,对清代史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一生著述甚富,大致依史学、经学、地理、律历、数学、诗文杂著为类,多至五十余种,近千卷。历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未成,其子百家及全祖望续成)、《明史案》(迄今未见)、《明文海》、《明夷待访录》、《行朝录》、《今水经》、《大统历推法》、《四明山志》等。录入其文集的碑志传状诸文,亦多涉一时史事,可补史书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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