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税率

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税率的一种类型。

通常是将税基划分为若干个级距,随着税基的增加,规定各个级距的不同税率。税基越小,税率越低;税基越大,税率也相应逐级递增。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以税基的全额作为累进依据。凡税基超过某个级距,即以其全额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如中国1950年工商业税中对所得的征税,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它规定年所得额在 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300元至400元的,税率为6%;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假设某纳税人年所得额为300元,其应纳税额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额为400元,其应纳税额为 24元(400元×6%);如果年所得税为10100元,其应纳税额为3030元(10100元×30%)。

(2)超额累进税率。以税基超额的部分作为累进依据。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如果将上例的累进依据改为超额累进,那么,当年所得额为300元时,应纳税额仍为15元;当年所得额为400元时,应纳税额为21元,即300元×5%+(400元-300元)×6%。

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基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呈累进趋势。在财政方面,它使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长,具有更大的弹性;在经济方面,有利于自动地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规模,保持经济的相对稳定,被人们称为“自动稳定器”;在贯彻社会政策方面,它使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符合公平原则。但在税基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不能适用累进税率。以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比较,前者累进程度急剧,计算简便,但在累进级距的交界处,存在增加的税额超过税基的不合理现象,后者累进程度较缓和,不发生累进级距交界处的税负不合理问题,因此多为各国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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